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商定的计划发运时间进行运输,甲方依据航班计划发运时间与实际启运时间间隔对延误邮件进行责任判定。如乙方未按航班计划时间及时发运邮件,超出24小时发运的,甲方根据实际延误邮件重量,以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加24小时开始计算,每积压24小时,按1元/公斤进行考核。
对于反馈信息与实际邮件发运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甲方考核乙方1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对该发运计划进行调整或终止。
6.保密条款
(1)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双方涉密信息包括:可能获取或知悉的来源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或以其它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3)双方涉密信息仅限于为实现本项目目的且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知悉。任一方参与项目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承诺的,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4)除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境外主体)透露任何涉密信息;不得将涉密信息用于除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5)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情况下任一方不得向中国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及受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6)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7)涉密信息资料数据提供时,双方签订书面交接清单。合作结束后,任一方于项目完成后10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按照对方要求方式销毁。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8)任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等。
(9)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且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而失效,任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7.反商业贿赂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2)将乙方纳入甲方合作“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合作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经济业务往来。
(八)赔偿
1.拒收邮件或接收后积压赔偿
根据甲方所属口岸填报的承运商发运情况统计表,在约定的邮件发运计划执行中,如出现因乙方原因拒收邮件或接收后未按计划启运积压(不可抗力和航班计划取消原因除外),每积压一天,按照1元/KG罚款,同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更换承运商增加的费用及相关其他费用。
2.不可抗力和航班计划取消原因导致的邮件积压,乙方需向甲方来函说明情况,不可抗力需提供相关证明,航班计划取消需附航空公司通知文件,待甲方同意后方可取消承运计划。
3.EMS邮件和国际包裹损失赔偿
乙方自接收邮件起,至将邮件交给目的地邮政、其代理人或指定合作方签字确认期间,邮件发生损毁、污染、短少或丢失的,乙方按照如下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①非卡哈拉路向EMS邮件和国际包裹邮件:赔偿金额为每件1000元人民币,甲方在支付运费时或以往国际运能合作待支付运费中扣除;
②卡哈拉路向EMS邮件:赔偿金额为每件2000元人民币,甲方在支付运费时或以往国际运能合作待支付运费中扣除。
乙方自接收邮件起,EMS邮件超过2个月(含2个月),非EMS邮件超过3个月(含3个月)目的地邮政仍无接收处理信息的,而乙方无法提供目的地邮政接收签字证明的,则判定为邮件丢失,甲方按以上标准向乙方发函索赔,乙方应在甲方发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汇至甲方账户。
损失赔偿遵循累计原则。
4.其它邮件损失赔偿
乙方自接收邮件起,至将邮件交给目的地邮政、其代理人或指定合作方签字确认期间,邮件发生损毁、污染、短少或丢失的,除EMS和包裹以外的邮件,乙方应按每件邮件300元人民币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5.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严重火灾、洪水、风暴、地震、台风、海啸、瘟疫及其他流行病、法律、政令、规定、制裁、限制、战争、武装冲突或威胁、禁运、革命、暴动、洗劫、罢工,以及境内外邮政停止邮件接收派送,以及受疫情影响关闭领空、机场、航路等不可抗力。
发生以上不可抗力中任何情况之一的,一方应尽快告知另一方,延迟告知不能免责。
6.考核及赔偿款项支付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考核。若乙方为与甲方签署过国际运能合同的承运商,将从以往合作待支付运费中扣除待支付考核款,若乙方为新成交承运商,将从待支付运费中扣除考核款项。
(九)结算方式
每月5日前乙方将上月运费账单汇总表、明细表发电子版至甲方核对,甲方核对完毕、确认无误后,乙方按照邮件种类分别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甲方公司内部审批流程通过后,于次月30日前甲方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八、应答要求
(一)应答承运商将应答文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17:00前发送至邮箱sdgj_upup@163.com,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邮件视为无效,纸质应答文件寄至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515,牛老师收,16678786408。
(二)应答文件须具备:
1.承诺书:应答承运商承诺已阅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至纽约CZ8117-8118航班国际邮件航空运能需求公告》,并全部理解其内容。
2.对资质资料、报价表、服务要求进行逐一应答。
(1)应答承运商须提供资质资料内要求的相应资质文件;
(2)应答承运商须完整提供报价表内信息;
(3)应答承运商须承诺对服务要求是否能做到无偏差。
3.应答文件全部加盖公司公章。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牛老师16678786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