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04-09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厅科技信息中心,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件专委会及各大件运输企业:
现将《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17日
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推进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及方法,对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评定、发布、修复等工作的统称。第三条 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 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建立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二)监督指导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大件运输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核准、公示和发布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三)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机制和信息交换制度,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依据信用评价结果组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五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全省开展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和程序做好相关异议申诉工作;
(二)负责对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三)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审核结果及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及维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开发建设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满足评价需求,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二)负责汇集大件运输企业相关信用数据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对系统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初评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开展信用评价自评工作,收集《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表》(附件1)及相关佐证资料,并负责对大件运输企业上报的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核查;
(二)负责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送审核机构;
(三)负责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指导并监督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四)负责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负责做好数据安全防护。
第八条省行业协会负责协助配合审核机构开展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审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参评企业申报评价资料,协助配合审核机构开展全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每半年内向审核机构提供一次全省大件运输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动态情况。
第九条 大件运输参评企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填报《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表》,配合企业注册所在地评价机构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构、篡改;
(二)及时接收、查阅评价机构和行业协会推送的本企业具体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照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三)主动签订信用承诺书(附件2),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信息采集范围
第十条 湖南省辖区内的大件运输企业和途经湖南省的大件运输企业适应本细则。
第十一条 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由大件运输企业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构成。
第十二条大件运输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类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经营范围等信息。
第十三条大件运输企业的守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主动守信承诺信息;
(三)“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守信激励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十四条大件运输企业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二)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三)“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采集方式,并实行动态调整和监管,信用信息线上采集的主要方式为:
(一)依托大件运输许可系统,采集大件运输企业在办理大件运输许可过程中的申请信息;
(二)依托大件运输监管平台,采集大件运输企业车辆行驶监管信息;
(三)依托省级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大件运输企业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四)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采集大件运输企业主动守信承诺、守信激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等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线下采集的主要方式为:评价机构负责录入辖区内参评企业《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表》以及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荣誉奖励信息、失信信息。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大件运输企业的特点和信用监管实际,制定《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附件3),并根据实施情况对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分制,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根据大件运输企业所获荣誉、奖励等信息,设置加分项5分,总分为105分。
第十九条大件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五级”,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分为优(AA级)、良(A级)、中(B级)、较差(C级),差(D级),信用等级释义如下:
(一)评分≥95分为信用“优”(AA级),信用好;
(二)95评分≥80分为信用“良”(A级),信用较好;
(三)80评分≥70分为信用“中”(B级),信用一般;
(四)70评分≥60分为信用“较差”(C级),信用较差;
(五)评分<60分为信用“差”(D级),信用差。
第二十条 大件运输企业存在以下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一)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一年内因违法超限运输被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按照企业自评,市(州)交通运输局初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公示和发布评价结果的流程进行。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每年度1月份为上年度信用评价申报时间,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湖南省辖区的大件运输企业按照评价格式要求,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一) 《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表》;
(二)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信用状况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四条途经湖南省辖区内的外省籍大件运输企业,已在其他省份获得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的,可向评价机构提交其已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机构按照对应的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未申报过信用评价的大件运输企业,可在湖南省任一初评机构申请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大件运输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申请(附件4);
评价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及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信用评价机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异议申请。
评价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作出维持、修改公示结果的决定,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异议请求获得支持后,应恢复相应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于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