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6-0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逾期未改正的代表机构(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代表机构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吊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