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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文综罚字〔2024〕37号

发布日期:2024/8/1 18:29:56 浏览:49

来源时间为:2024-07-25

当事人:南宁市狗狗去哪儿宠物服务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LB4XW87

经营者:杨某华

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4队27号

自2024年4月22日以来,我局陆续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来的4份投诉工单,实名举报你服务部组织的“2024年4月10日(晚)-4月14日狗狗去哪儿海南岛之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旅游业务的情况。

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微信公众号“广西狗狗去哪儿”(微信号:nanningaiquanjulebu)、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远程勘验。勘验发现你服务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产品招徕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2024年4月25日,我局依法对你服务部立案调查。同日,两名举报人到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乡塘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支付等相关证据。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到你服务部《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01栋商业15号商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你服务部在此办公。

2024年5月13日、29日,你服务部经营者杨某华两次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并提交此次行程的收入、支出明细及游客报名参团的微信转账凭证和用于支付租车、住宿、吃饭、轮渡及保险等费用的支付凭证。

2024年5月24日,另两名举报人到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乡塘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支付等相关证据。

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南宁市狗狗去哪儿宠物服务部”,其经营场所已于2024年5月31日由原来的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01栋商业15号商铺变更为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4队27号。

2024年6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你服务部于2024年4月5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广西狗狗去哪儿”(微信号:nanningaiquanjulebu)和微信群“南宁狗狗去哪儿总群”发布名为“南宁出发【第196届】三月三特辑|4月10(晚)-14日海南岛强势来袭,玩嗨4天4夜,带着狗狗乘风破浪,坐拥顶级沙滩、绝美孤岛”的旅游产品信息。游客通过你服务部预留的联系方式报名参团。你服务部共招徕游客35名(其中南宁市招徕27名,柳州市招徕8名),以包价旅游合同的方式收取2238元/人-3538元/人不等的旅游费用。你服务部通过微信等方式共收到旅游团费95230元,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支付吃饭、住宿、交通、保险等费用共计92390.89元。你服务部按照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群发布的旅游产品信息约定,完成了所有旅游服务,构成了向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事实。你服务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从中直接获利2839.1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和《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举报处理单》((南)文综举字〔2024〕XXT7号、XXT8号、XXT9号、XXT10号)4份;

2.《远程勘验笔录》(南远勘字〔2024〕XXT9号)1份、远程勘验视频1份、截图22张;

3.4名举报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4名举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屏50张;

4.杨某华《调查询问笔录》2份、南宁市狗狗去哪儿宠物服务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杨某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某华提供的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各1份、通过微信收取游客旅游团款及支付行程用餐、交通、轮渡、加油等费用截图29张、住宿费和租车费发票及收据复印件4份;

5.《租车合同(协议)》复印件3份;

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国内自助游保险E款升级版(互联网版)》的保单1份;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服务部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的截图2张。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向你服务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文综罚告字〔2024〕第3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服务部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服务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服务部上述行为初次被查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其情形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版块序号1“初次被查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违法情节,适用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现决定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叁拾玖元壹角壹分(¥2839.11);

2.处壹万元(¥10000)罚款。

你服务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服务部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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