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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宠物狗“货不对板”消费者获3倍赔偿

发布日期:2024/10/16 20:01:32 浏览:97

来源时间为:2024-10-10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龚彦晨通讯员王娟

网购的宠物狗“货不对板”,消费者主张3倍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3年底,乌鲁木齐市居民张某从湖北商家李某处网购一只美系可卡犬,并支付了200元定金。李某作出包健康(宠物狗已完成疫苗接种)、包检疫及保证是公狗的承诺。之后,李某向张某发送已打包好的宠物狗视频,张某向李某转账900元,还支付了940元托运费。

几天后,张某收到宠物狗,仔细检查后发现该宠物狗并非视频中的那只,且没有疫苗本和检疫证明,遂向李某反映,可对方不予理睬。

2024年,张某将李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退还1100元购狗款及940元托运费,并且予以3倍赔偿。

庭审中,李某辩称,案涉犬只是张某通过视频挑选的,且与邮寄运输的一致。发送的视频具有美颜滤镜功能,跟实物存在视觉差异,不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况。况且案涉犬只已由张某签收,他认为“货不对板”,可以选择拒收,而不是继续饲养。此外,940元托运费支付给了第三方物流公司,自己不应该退还托运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缔约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以及张某提交的犬只照片、视频,可以确认其收到的案涉犬只品相与其选定的美系可卡犬特征明显不一致,且李某承诺的疫苗本等也未兑现。李某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宠物狗,存在“货不对板”的销售行为,且未进行售后服务,该行为可以认定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构成欺诈。李某未按照约定交付犬只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张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于法有据。

近日,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张某1100元购狗款及940元托运费,并支付张某购买犬只价款的3倍赔偿款,即3300元。

法官有话说

宠物区别于一般买卖关系的标的物。消费者购买宠物狗是基于宠物能够给自己提供情绪价值,因此,宠物的品种、外观、健康等都是消费者尤其关注的。消费者网购宠物时应该保留证据,包括购买时的宠物描述图片以及视频、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如果网购宠物后发现“货不对板”,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向电商平台投诉、联系消费者协会或起诉等方式来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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