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准新设空运企业按规定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后,应按运行合格审定的要求,经运行审定合格后,企业方可投入航线航班的经营活动。
已经运营的空运企业为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维持原有企业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同一集团内空运企业之间实行统一手册、统一程序、统一运行标准等合并运行的,应按规定完成企业间合并运行的各项审定手续,合并运行审定合格后,方可在集团内的有关企业间实行统一运行管理。此种运行管理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内部间的运作控制与管理方式,运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仍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由各自独立的法人企业承担。
空运企业因重组、改制或改造,吸收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取消原有其他企业相应法人地位的,在实施合并运营前,应按规定申请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并能按统一的运行规范运行,并由存续企业按规定向民航总局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法定手续完善后,方可适用统一为一家存续法人企业的经营与运作管理。其航线经营权、债权、债务由存续企业承继,其安全及其他法律责任由该存续企业法人承担。
被联合、被兼并的空运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持经批准的注销手续向企业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自注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被注销企业不得再行使用其名称、票证(货运单)、标志及其代号等从事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等经营活动。
联合兼并的存续企业在被联合兼并的企业基础上设置不具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经民航总局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其存续法人企业(母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内适用其法人企业的名称、标志、代号及其航班号、票证(货运单)以及其他运行管理要求等,依法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运营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承担。
十一、空运企业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掌握和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协调、指导和规范所属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相应的法定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航总局各部门、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要适应民航管理体制变化的要求,转变观念,转变管理方式,研究制定适应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的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空运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引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在经营上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规范,为企业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一体化”、增强竞争力、确保安全运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十二、为强化行业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民航总局及各地区管理局在本办法下发实施后,将对现行空运企业实行统一运营后各项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进行摸底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分别就每一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企业予以补充和完善。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对现已实行或正在实行统一运营的空运企业,考虑到主副业剥离、重组以及变更相应手续等尚需时日,为便于企业完善相应手续,本办法的适用可宽限至2005年第三季度。逾期未按要求补充和完善相应手续的,民航总局将按规定对统一运营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理。
十四、本办法施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